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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治理程序 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步伐
宣布日期:2020-12-23 浏览次数:4634次 来源: 字号:
四川省信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治理程序 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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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提高信访事情效能、规范信访秩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推动信访事项实时就地解决,凭据《信访条例》《关于立异群众事情要领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和《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治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步伐》等规则文件,结合事情实际,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严格落实《信访条例》关于“属地治理、分级卖力,谁主管、谁卖力,依法、实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有关划定,分级受理职责规模内的信访事项,并按划定的程序和期限治理。
  第三条 完善民生热线、视频接访、绿色邮政、信访署理等做法,建立和完善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引导群众更多以书信、电话、传真、视频、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形式依法逐级表达诉求,树立通过上述形式也能有效解决问题的导向。
  第四条 坚持“立足治本、重在办结”原则,强化首接首办责任制,处理好初信初访,规范治理流程,明确治理时限和治理质量,实时就地妥善处理信访事项,提高初信初访一次性办结率、息诉息访率。
  第五条 信访人接纳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凭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统领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合提出。
  第六条 对来访人反应的信访事项,要在划按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并见告来访人。有权处理机关必须向来访人出具是否受理见告书。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规模的,要指明受理机关。
  第七条 关于以下几种情形不予受理。
(一)对跨越本级及其上一级有权处理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二)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规模内的事项,各级党委、政府信访部分及其他党政机关不予受理。
(三)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各级党委、政府信访部分及其他党政机关不予受理。
(四)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治理,来访人在划按期限内向受理或治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或无正当理由超期未申请复查(复核),或者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平,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相关机关不予受理。
(六)已经省政府信访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机关均不予受理。
  第八条 对不予受理的来访事项,要耐心细致做好政策解释事情,引导来访人依照相关执法、规则划定的程序和受理权限信访或走访。
  第九条 有权处理机关对来访人信息和反应的信访事项要逐一建档挂号,并实时将信访事项信息及受理、治理环节各项书面文书统一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确保程序规范、数据完整、信息共享。
  第十条 有权处理机关要在划按期限内治理信访事项,向来访人出具处理意见书,并见告请求复查(复核)的期限和机关。如需延期治理,应当出具延期治理见告书。来访人请求复查(复核)的,复查(复核)机关应当书面见告是否受理,并在划按期限内出具复查(复核)意见书。处理意见书、延期见告书、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当实时送达来访人,并严格履行签收手续。
  第十一条 有权处理机关在受理治理信访事项历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上访人越级走访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划定挂号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规模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划按期限内书面见告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四)推诿、搪塞、拖延信访事项治理或者未在法按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五)对事实清楚,切合执法、规则、规章或者其他有关划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六)因处理不当而造成上访人越级走访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部分卖力督办信访事项受理、治理情况,对违反前款第十一条划定情形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信访条例》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包管部、国家信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违反信访事情纪律处分暂行划定》,向有关地方和部分提出革新事情和责任追究建议。
  第十三条 关于“三跨三疏散”信访事项,凭据《信访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信访局协调“三跨三疏散”信访事项事情规范》(国信办发〔2013〕29号)、省联席办《关于协调解理“三跨三疏散”信访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信联办〔2012〕16号)和《省内“三跨三疏散”信访事项治理事情规范》(川信发〔2014〕26号)明确的原则和程序划分责任、受理治理。
  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分要接纳多种形式进行法制宣布道育,引导来访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凭据《信访条例》划定的程序逐级走访。
  第十五条 对违法上访行为,由公安机关凭据公安部新修订的《关于公安机关处理信访运动中违法犯法行为适用执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3〕25号)处理。
  第十六条 各市(州)党委、政府信访事情机构及其来访接待部分要依据《信访条例》和本步伐,结合外地区本部分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步伐执行。
  第十七条 本步伐由四川省信访局卖力解释。
  第十八条 本步伐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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